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案公开宣判,张华宇获刑12年半。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8月11日)对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华宇有期徒刑10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5万新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张华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张华宇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张华宇利用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9536万元。

张华宇现年64岁,在河南省工作多年,2001年调入光大银行,曾任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党委书记、主任,总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2018年8月,光大银行公告称,张华宇因年龄原因提交辞呈,辞去副行长职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去年1月通报,张华宇“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当时距离张华宇辞去在光大银行的职务已有三年多。

纪检监察组随后在去年7月发布消息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山东省菏泽市监委对张华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给予张华宇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立案审查的通报中提到,张华宇“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