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援引自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商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晓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王晓华党性不纯、立场不坚,掩盖问题、避重就轻,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与涉案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亲”“清”不分,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密切并利用影响力为亲属谋利;道德失守,罔顾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纪监部门点评:王晓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晓华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王晓华,男,汉族,云南昆明人,1966年10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王晓华长期在云南省外经贸厅(省商务厅)工作,曾任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处长、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处长、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处长、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处长,2019年5月任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23年3月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晓华的“双开”通报中提到其“道德失守,罔顾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那么什么样的违纪违法情节,会被定性为“罔顾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呢?

从党纪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锡林浩特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曾刊文《对党员干部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何定性?》,从民法典的角度作出分析。

文章认为,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家风建设提出的倡导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行为人违反相关义务,构成相对人请求权的基础,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例如,公民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民法典所禁止(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重婚者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且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79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此外,重婚的,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婚罪。

再如,行为人违反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59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

文章指出,由于纪严于法的要求,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比法律对公民更高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从正向角度倡导党员干部应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树立优良家风,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另一方面,《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将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因此,党员干部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的行为,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因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应被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

其一,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135条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应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同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40条关于“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受到相应政务处分。

其二,对于党员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则分别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136条、第138条,构成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应受到党纪处分。

其三,党员干部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了《政务处分法》第40条,根据情节轻重,应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