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市政府星期三(9月20日)出台文件调整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不再征房产税。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

同时,文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上述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信息显示,重庆自2011年1月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成为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重庆版的房产税政策,重庆市的主城九区都属于试点的范围,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不过,2017年,针对重庆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遏制“炒房”牟利行为,重庆市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征收房产税的范畴从二套房调整为首套房。该政策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伴随着此次对房产税征收对象的再次调整,“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将不再征收,但仍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政策解读,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对于此次《决定》的出台背景,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政策解读显示,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适应中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