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官方星期二(12月17日)发文要求,当地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设置的要退出。
根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意见》提到的“校园商超”,是指广东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意见》明确,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等。
此外,《意见》还要求,校园商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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