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就《基本法》第23条事宜撰文指出,采用中国大陆的“国家安全”定义有案例可援,同时香港国安案件由本地的法院继续以普通法审理,也符合“一国两制”精神。

杜淦堃星期一(2月12日)在香港《星岛日报》撰文称,他在多个场合被问及特区政府在第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中建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中的“国家安全”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杜淦堃写道,香港现行的《公安条例》及《社团条例》中的“国家安全”定义,即“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中的“国家安全”定义不一致,后者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

他引用终审法院于2011年裁决、涉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起案件,指出法院在判词中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外交事务的方式,不能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必须按照“一种声音”原则达到一致,即法庭和行政机关务必对该事宜以“一种声音”说话。

杜淦堃认为,此案可能引伸一个类比——既然普通法在司法政策和实践规则上认为整个国家处理外交事务应该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处理“国家安全”的定义时也应该保持一致。“该原则相信是特区政府就‘国家安全’的标准或定义进行本地立法时,建议引用内地的定义的一个重要考量。”

他也说,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与国安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也会继续以普通法的原则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