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顾左右(法律学者)

寻衅滋事罪近年来在中国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8月16日公布的这份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其中,特别强调了“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倍受争议的流氓罪,这一个罪因“口袋罪”(中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而广为人知,又因表述模糊、涵盖宽泛、入罪门槛随意性大、易造成量刑畸轻畸重而备受争议。

流氓罪虽然在1997年被废除,但消失的只是“流氓罪”这个罪名,其内容则被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个罪所承载。相对前四个罪名而言,寻衅滋事更是继承了流氓罪表述模糊、涵盖宽泛、入罪自由裁量权较宽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已隐然发展成为新的“口袋罪”。

与以往偏法理上的讨论不同,最高法院此次公布的调研报告给出了较翔实的数据。报告称,过去10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寻衅滋事罪并非自诞生始,就成为一些地方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利器”。2011年,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全国一审程序中寻衅滋事案仅892件,到2019年却攀升至43776件。也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并非缘于立法,而更多是执法和司法因素。

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已实施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这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不过,劳教制度被废止后,一些地方领导感慨,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工具”和“政策工具”少了。也正是自那以后,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并从一个“小众罪名”迅速发展成为“常见多发个案”。数据表明,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在2019年就已突破了5%,进入个罪发案率的前十。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刑法增设寻衅滋事罪在前,劳教制度被废止在后,且时间相隔甚远。寻衅滋事罪并非是为填补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留下的空白而设立的,更不是便利地方用来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利器”。若假手寻衅滋事罪“对付”信访、上访、缠访者,明显是对刑法立法原意的曲解,更有对信访制度故意“寻衅”之嫌。

最高法院此次公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需明确的是,即便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信访行为也并非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首先要承认,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合法,包括权利行使的方式方法也不得违反法律。

最高法院于2021年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某地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某客运站内罢运,致使该客运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在上述案例中,信访人不是因为合法行使信访权获罪,而是因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获罪。信访人虽然事出有因,也有信访的具体内容,但其维权的形式和手段触犯了相关个罪。这跟“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并无关联。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情形,但在个罪中被突破的并不少。

要解决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成为“口袋罪”的问题,一方面,司法解释需得到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尊重,并强化个案中的统一适用;另一方面,也需检讨司法解释中有无仍然模糊的部分,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应“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刑法尚未修订之前,最高法院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补强司法解释,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不失为必要的过渡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