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时新闻网

作者:谢英士

在邻国的质疑声浪中,日本福岛核废水“终于”确定在24日排放入海。

依照日本政府的规划,福岛核废水的排放将持续超过30年以上,有些国家批评这是“恶意倾倒”“以邻为壑”,但现行相关国际法对此行为却似乎束手无策。有人提到可以在贸易多边公约中找到微弱的解方,恐怕也是缓不济急,反倒有引发贸易争端的疑虑。

回顾历史,造成类似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事件的争议,或许来自国际海洋污染防治的概念尚未“海陆相连”,仅聚焦在海上,以为来自陆地的“排污”应由各该沿岸国家主责,非国际法所能涵盖。如此欠缺海陆相邻意识的污染与治理观,过去或许难以想像,如今已经是活生生的事实。

从脉络上看,海洋污染防治的演进与地缘及贸易有关,先海后陆,先运后倒,尤其海上贸易样态远比内陆复杂,追索犯行不易,尽管科技进步,但纳入监管及跨国合作的成本高,不仅涉及环境,更牵涉安全与主权,门总是封闭着,不轻易打开。

从陆地将仍有一定浓度的核废水排入海洋,理应受国际法约束。问题是,从上述国际环境法对于海洋污染的脉络观察,对含有辐射核种的废水并无一套清晰的规则可寻,也因此给了日本政府的单边声明一个利基,在国际原子能总署的“科学标准认证”下,似乎更行之有理。

传统的国际环境法,包括国际海洋法在内,即使解决了来自陆地的污染排放适用问题,依旧必须面临“是否确实对于环境造成损害”的证明问题,而这道检验标准,在“法定标准”(不管国际或国内)的容许下,就成为一个环境损害赔偿无法跨越的“天险”,这也是为什么“实证”且“以结果论”的环境因果关系论有其致命伤的缘故,必须另寻其他解决之道。

在环境因果关系实证论尚未解决之前,即使“监测”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的浓度是必要的,但也不一定可以证明多少浓度的核废水会造成多大程度的海洋生态与环境损害。日本政府曾在2013年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将包括福岛核事件在内的核能问题列为“国家安全”的秘密,外界根本难以得知其梗概或内容,即使是日本国内人民也有同样的困境。

在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这件事上,环境领域常被提起的“预警原则”或“预警措施”倒是不得不考虑。所谓预警,就是不可以因为科学证据尚未证明危害之程度,就不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免。这不仅牵涉到“必须采取作为”,而且是以“损害假定”为前提。日本政府如能依据预警原则在国际环境公约等平台上,多进行善意的沟通,并且采行国际通行的环境事先咨商、环评、甚至争端与救济之机制等措施,相信对于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的争议及解决会有正向作用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