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律化进程,必然伴随道德的政治化进程,法律的道德化必然连带政治的道德化,这是很危险的。政治与道德挂钩,并不能改变政治中斗争的内核,反而使得是非善恶的道德,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一旦弥漫化,最终带来的是社会道德的解体与集体良知的坍塌。

中国近日拟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把“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行列入处罚范围,但因缺乏细化阐释,在互联网上业已引发争议。据报道,中国人大网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从9月1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30天,截至9月1日,经已收到8万9219人提出的10万9733条立法意见,大部分意见集中于第43条的斟酌上,诉求慎重立法。

既有之集中于此条的法学讨论有两点:一、所新增之“中华民族情感”作为“法益”——即法律所想要调整保护的对象——在既往的法律中几乎不曾出现,违反立法的规范要求。如果贸然增加此项法益,则意味着涉及立法目的的根本性重大修改。这不是简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能承担的立法资格,须上一位阶法律有调整在先,才可循序跟进。

二、所新增之“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之违法行为陈述,内容缺乏论证力与合理性,难以认定,无有标准,而对行为本身没有限定,则易造成执法权的实质下移,以及裁判权的实质扩大,违背行政合理性,易成为所谓“口袋罪”。由此带来法益增设的合法性缺失问题,与违法行为设定的合理性缺失问题,前者的贸然增加,使得法律体系缺乏逻辑一致;后者则在具体可执行性上容易造成较大流弊。综上为关于43条的主要法学讨论。

社会的主要关注重心在于第二点,即违法行为陈述的内容上仅仅是简单描述,缺乏严谨客观的定义,不能为执法者提供任何客观尺度的指导,实际上造成的是执法权的下移与裁判权的扩大。关于此模糊内容,基层执法者掌握了可运用最严厉刑罚手段的自由裁量尺度,可能导致乱作为或不作为的不稳定状态。此内容的诠释,既涉及民族尊严,又全无客观标准,有可能演变为话语权的较量,最终使得话语权实质凌驾上位的司法解释之上,冲击法律本想规范的社会稳定状态。

但细细想来,第一点实际上更值得关注,即社会关注的重心,应在于政府一系列立法议程中“法益”——即法律想保护的概念——的嬗变与增加。这涉及立法目的之根本性重大调整与修改:一系列的迹象见诸《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等,相关“法益”均颇具价值性,表征着中国当下“道德立法”的社会议程动向:即因道德而立法,为道德而立法。

诚然,一个庞大的国家,如果缺乏适度的向心力,便有解体的风险;一个庞大的社会,如果缺乏共同信仰的民族道德,这个社会亦有麻木的危机。共同信仰的民族道德所提供之适度向心力,是维持社会与国家自运转的精神主轴。美国人可能对此不屑一顾,因为他们有替代品“宪法信仰”。无“宪法信仰”即有“民族信仰”“主义信仰”,反之亦然,本质一也,因这是必要的。但是否须要用“立法”的方式,以最高强制力刑罚加以背书,来推动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议程,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法律作为最高强制力刑罚加以背书的惩戒,只应作用于结果,而非动机,不可用于推动社会良善动机的强制议程,作用于动机,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化与恶质化:动机与结果的关系是复杂的,好的动机可能出现好的结果,好的动机亦可能出现坏的结果,这是常识。如果“保护中华民族精神,捍卫中华民族尊严”的动机,在实际上却酿成“严重损害中华民族利益”的结果,当如何适用法律,或奖或罚之?此即法律适用悖论之一,它会复杂化,导致适用的失当。

动机亦是不可见的,全无严谨而客观的标准判定存在于人之一心的动机。某人看似可能有极好之动机,但实则可能藏极坏之私心;更可怕的是,以好的动机作伪装,去实践极坏之私心,而在法律对于所谓动机的保护下肆无忌惮,凭借话语权掌握了正义良善动机的代言权,凌驾于上位机关的司法解释上,或又是一场悲剧的再现。

此非谬言,常言道大忠似伪,大伪似忠,有伪饰有存心,方能成其前后一致之外观,表现为大忠;知善恶,明真相,则必然有所踟蹰,赞成所当赞成,反对所当反对,反倒成不忠之伪。大伪一旦掌握大忠的话语权,大恶一旦掌握大善的裁判权,人间悲剧或难再免。此即法律适用悖论之二,会异质化,导致适用的失滥。

进一步言之,道德的法律化进程,必然伴随道德的政治化进程。法律与政治本就一体相生,法律的道德化必然连带政治的道德化,这是很危险的。政治的核心逻辑在于分清敌友、敌友斗争;道德的基本逻辑在于是非善恶、是善非恶。政治与道德挂钩,并不能改变政治中斗争的内核,反而使得是非善恶的道德,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一旦弥漫化,最终带来的是社会道德的解体与集体良知的坍塌。

譬如南宋末年、明朝末年,社会政治为程朱理学与阳明心学所深深裹挟,但理学徒与心学徒一并带来的,反而是政治的解体与道德的沉沦。在蒙古与满洲的铁蹄下,寡廉鲜耻者大半,仅数万少数民族轻易征服上亿人口中土的事例,见证了道德政治的孱弱。

为道德立法,当须三思,道德当属于社会的领域,而非法律的领域、政治的领域,切勿移花接木。

作者是上海市美国问题研究所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