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称外国国家豁免法符合国际法和各国实践

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将从明年元旦起生效,规定中国法院可受理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中国外交部称,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各国实践。

据中国外交部官网消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星期二(9月5日)以答记者问形式称,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全国人大正常的立法活动。该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就外国国家豁免问题作出规定,旨在健全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为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国家及财产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助力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发言人称,《外国国家豁免法》确认外国国家及财产在中国享有豁免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例外情形,明确中国法院可就外国国家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如涉及商业活动、相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争议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可对外国国家商业活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各国实践。”

发言人称,中国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依法保护中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尊重外国国家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豁免。

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本月1日首次通过《外国国家豁免法》。法令共有23条,涉及六方面内容,包括中国法院可就外国国家六类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如涉及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相关非主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等。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称,在豁免法出台之前,中国长期实行“绝对国家豁免”政策,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但这导致中国公民、企业与外国国家发生商业纠纷后,无法通过中国法院维权;且近年一些外国法院频频受理针对中国的案件,但中国法院不能管辖外国国家,造成了不对等局面,因此有必要制定新法律。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也强调,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为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参考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与个别国家恣意扩大管辖、搞所谓‘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

负责人还说,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香港及澳门应当随中央人民政府转向外国国家豁免法所体现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