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志刚涉嫌受贿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933万新元)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

中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星期五(2月23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志刚受贿一案,对张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5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张志刚被指在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利用担任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煤炭供应、煤款结算、资金支持、业务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4954.6515万元,其中28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法院认为,张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张志刚在去年3月通报被查。同年11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张志刚受贿一案。张志刚在庭审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