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星期四(6月27日)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据中国商务部官网消息,商务部2013年6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至36.9%,实施期限为五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28日起五年。

中国商务部今年4月22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 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今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公告和2019年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至36.9%。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去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调查自今年6月28日开始,应于2025年6月28日前结束。

欧盟宣布对中国电动车加征关税后,中国商务部6月17日宣布,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