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在野的民众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因涉及贪污案被判刑停职。台湾内政部说,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如涉案仍能继续执行职务,恐对地方政务推动产生不良影响,并强调停职是为增进公共利益,并未抵触宪法比例原则,也无违背宪法保障工作权的意旨。

高虹安被控2020年担任民众党不分区立委时虚报助理酬金、加班费,涉嫌诈领约46万元(新台币,1万8800新元)。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职务诈欺、《刑法》伪造文书等罪起诉她及四名助理。

在上星期五(7月26日)的一审判决中,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高虹安七年四个月徒刑,褫夺公权四年,可上诉。根据台湾《地方制度法》规定,县市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的《贪污治罪条例》罪行,经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应停职,由副首长代理。

台湾内政部星期一(7月29日)通过官网发布新闻稿称,民选地方行政首长是地方整体施政与发展的重要推手,如涉案仍能继续执行职务恐对地方政务推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职甚至解职规定,此是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并未抵触宪法第23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之意旨亦无违背。

内政部说,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在合于宪法第23条所定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时,自得以法律为适当之限制,不管是宪法第15条还是第23条,服公职不只是权利也是义务,宪法第23条有明确规范,也就是牵涉到很明显的公共利益的时候,应按照第23条宪法比例原则予以规范。

内政部指出,在地方制度法第78条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职规定之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选地方行政首长虽判决尚未确定,“但已影响国家及人民对其之信任”,若继续执行职务恐对地方政务的推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以法律明定应暂时停止其职务。

至于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职期间得否发给半俸,内政部说,依台湾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2017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规定,是由上级自治监督机关审酌当事人事实情况,是否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及涉违法失职程度等,裁量得否发给半数俸额的决定。

内政部指出,考量高虹安是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案件,且尚无因停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顾虑,因此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建立廉能政治决心,决定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