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海省纪委监委10月12日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昌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王昌国
经查,王昌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工录用调动等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求个人利益,多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多人大额财物。
王昌国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鉴于王昌国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且主动投案,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除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外,还主动交代大量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认错悔错,全额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宽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昌国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双开”通报,涉嫌犯罪问题会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但王昌国是开除党籍、取消享受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并没有移送司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发文章《如何规范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处理工作》 指出,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均明确规定,纪律处分工作和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涉案人员时,要根据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和情节,分类处置,该移送的坚决移送,绝不姑息;情节较轻的,经审批可不予移送起诉。要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政策策略,实现精准惩治、教育挽救、以案促治的目的。
今年7月5日消息,王昌国主动投案。
公开简历显示,王昌国,男,汉族,1962年12月生,青海平安人,1987年5月入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
他曾任德令哈市委常务副书记,海西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15年,他任青海省海西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行政学院海西分院副院长,2015年任青海省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格尔木藏青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2016年2月,他任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该职仅6个月,2016年8月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