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8373万(人民币,下同,约1555万新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宏武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12月22日)一审公开宣判刘宏武受贿一案,对刘宏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刘宏武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刘宏武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贺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项目开发、专项补助资金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73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宏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宏武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1966年出生的刘宏武是湖北长阳人,长期在广西工作,曾长期任职广西北海市房地产、国土建设部门及广西发改委系统,2020年7月起任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刘宏武于去年1月14日官宣被查。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去年6月23日通报刘宏武被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中国最高检去年7月13日通报,刘宏武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宏武作出逮捕决定。案件今年5月31日在海南省第一中院一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