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理李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报道,《条例》共七章52条,主要规定了五项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政府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这七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包括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