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针对性完善间谍行为的界定、体系化设置反间谍安全防范,以及全面规范反间谍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做了较全面的调整与规范,在打击新型间谍行为方面无疑加大了力度并取得一定战绩。

然而,因法令内容可能过于模糊和宽泛所引发的市场担忧,亦不容忽视或回避,即使讨论问题本身,就可能已经成为问题。然事关中国崛起之国运又如鲠在喉,不能不谈。

尤其值此中美全面对抗之际,外国投资已锐减,说中国正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最困难局面,亦不为过。所以自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稳定经济、提振市场信心的举措。然而《反间谍法》无疑会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加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甚至会使外商顾虑重重,更使一些全球公司的大笔资金,转往法律风险更低的东南亚国家、印度以及日本。

该法也可能对中国的国际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产生难以想象的消极影响。要知道,改开以来中国增长如此之快,科技进步如此迅猛,甚至在有些领域大有超越欧美引领世界之势,这一切都须臾离不开国际交流与科研合作。只要看看清华、北大近些年在世界大学排名榜上,如一骑绝尘般的上升速度,就能明白一二。

美国说限制中国科研交流是为了防止高科技外泄,而中国通过这样的立法,又会产生何种效果?尽管以立法形式防范打击间谍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是各国通行办法,但应避免产生寒蝉效应,导致人心惶惶,作茧自缚,自乱阵脚,那就太得不偿失了。

走笔至此,笔者遥想起2000多年前李斯所写的千古雄文《谏逐客书》。公元前237年,秦人发现为秦国兴修水利工程的韩国水利专家郑国原来是间谍,真实目的是通过大规模修渠,消耗秦国人力物力,拖累秦国,使其无力伐韩,以延缓秦国兼并步伐。这一意图暴露后,让一些倍感个人利益与机会受到挤占侵犯的秦国贵族大肆炒作,力劝秦王驱逐六国入秦的客卿(另一说认为此令起因是秦王继位十年左右剪除吕不韦势力后而下)。

谏书一开篇,李斯就毫不含糊地点出逐客之令“窃以为过矣”。紧接着直接摆出一长串众所周知的事实,巧妙回避了说不清理还乱的主观动机问题,也避免了自辩清白的尴尬与被动。李斯从秦穆公招纳贤士说起,列举了穆公因重用从西方来的由余、东面来的百里奚、宋国的蹇叔、晋国的丕豹、公孙支五位人杰,短短数年便兼并了20个诸侯国而称霸西戎。孝公采用商鞅新法,国家因此富足强盛,百姓争先为国效力,打败楚魏军队,攻城略地超过千里,奠定秦国强盛之基石。惠王采张仪之策,攻克三川之地,兼并巴蜀、上郡,控制汉中、九夷之地以及楚之鄢郢,并占有成皋之险,最终拆散了六国的合纵联盟,迫使他们西来侍奉秦国,功业延续至今。昭王得范雎、废穰侯、放逐华阳君、加强君权、削弱贵族豪门之势、蚕食诸候。这四位国君,都是凭借着客卿的功劳而成就秦国帝王之业。客卿又哪里辜负了秦国呢?假使当初拒绝客卿而不接纳,疏远贤士而不重用,又哪里会有秦国富庶之实和强大的盛名呢?

最后,李斯强调,现在秦王却弃百姓以助敌国,逐客卿以成就他国霸业,让天下贤士退缩而不敢西来,裹足不敢入秦,这就叫做“借武器于敌,送粮食于盗贼”。物品虽不产自秦国而宝物众多,贤才不出自秦国,而愿效忠秦国者众。而今驱逐客卿以资敌,损害自己人民而有益于仇敌,必使国内空虚而又结怨于诸侯,如此必致国家于危险境地。

纵览全文,不仅旁征博引,文采斐然,而且雄辩滔滔,气魄宏伟,犹如水银泻地,一气呵成。难怪鲁迅会说:“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更令人感佩叹服的是李斯虽然批了逆鳞,秦王却不仅改弦易辙,收回逐客的命令,而且从此委李斯以重任。最终在李斯的精心辅佐下“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贾谊《过秦论》)。

前述郑国间谍案的处理也是如此。郑国在间谍案发后曾答辩:“我虽是间谍,但水渠修成之后,定会给秦国带来巨大利益。我只不过是为韩国争取了几年时间,而为秦国建立的却是万世之功。”秦王认为所言有理,不仅没有治他的罪,反倒命其戴罪立功,继续负责修建水渠,终于公元前236年竣工,并得名郑国渠。渠建成15年后,秦灭六国,实现了天下统一。

可见秦始皇之霸业绝非偶然,他靠的既不是大抓间谍、驱逐客卿,更不是一意孤行,仅凭霸蛮之力,而毋宁是从谏如流、博采众长。

综观历史,能称为盛世者有哪一个不是兼容并蓄,有容乃大?一个能在短短40年便超越华夏历史,并奋力赶上西方近代200余年工业革命之成就,令世界瞩目的改革开放,又不知比秦皇之霸业,文景、贞观之治要伟大多少倍。改开之所以成功,靠的是开放、共享的心态;是中国上下对市场无比高涨的信心与敢想、敢做、敢当的冒险与无畏精神;是改革者的胸怀与取西人之长补己之短之务实精神;是认真奉行孔夫子的朴素认识论精神,也是荀子《儒效》所阐发的“内不自以诬,外不自以欺”的永恒价值所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并深化改革开放,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创新。

作者是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 阿什民主治理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