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上周发生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当地公安局依法进行了核查,指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青岛市公安局星期二(9月3日)在微信公众号通报,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通报说,查明,38岁崂山区女子王某上周三(8月28日)下午1时许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26岁崂山区男子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

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一处、右上胸部一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下同,91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

据通报,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关于网传“肇事逃逸、交通违法未查处”核查情况,经查,王某驾驶车辆与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王某告知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并协商处理,大巴车驾驶员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先行驶离现场。

上周四(8月29日)下午3时许,王某电话联系大巴车驾驶员,大巴车驾驶员表示车损轻微不要求赔偿。根据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王某车辆右前侧、大巴车左后侧轻微车损,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手续齐全完备有效,无需扣留车辆。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车辆由其亲属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区金坛路附近。

当天晚上9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三分。